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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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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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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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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260元 本报讯 从昨天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0元至230元不等。市劳动保障局6月30日公布《关于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所需费用。未参加统筹及五、六级伤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也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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