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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实名制”出台补充条款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7-07   字体: [ ]  

 
“就医实名制”出台补充条款
  本报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月5日消息称,从7月1日起实施的“就医实名制”有了补充新条款,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留下参保人员《手册》办理结算或报销手续时,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作为临时就医凭证。
  《临时就诊证明》包含有效期(原则上定点医院不超过3个工作日,医保经办机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公章。《临时就诊证明》中的信息应该与《手册》中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完全一致。《临时就诊证明》一式两份,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各持一份。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需将底联保存一年备查。参保人员必须持《临时就诊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作为就医凭证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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