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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须实行低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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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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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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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须实行低票价 本报讯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2月4日在京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 《意见》明确提出,享受免费或优惠的乘客必须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 根据《意见》,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核定,必须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同时,对城市公交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必须向社会公开。此外,对于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补贴不得拖欠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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