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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和谐民政的理论探讨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1-29   字体: [ ]  

 
关于构建和谐民政的理论探讨

关于构建和谐民政的理论探讨
□房山区民政局局长  刘胜国

一、和谐民政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辞典》中,“和”与“谐”的含义有很大的相似点,“和”是象形字,谷物称禾,禾在口边,丰衣足食,人人有饭吃、有衣穿。《吕氏春秋》里有一段话可以很好地说明“和”的含义,“正六律,和五声,达八音,养耳道也”,就是说人的耳朵很奇怪,不愿意听单一的声音,一定要听几种不同的声音才能感到舒服。《论语》里有句话叫“君子和而不同”,把“和”与不同直接提出来了。“谐”是形音字, 从言,皆声,含人人都有发言权之意。“和谐”就是指存在差别的各个成分可以相互协调地联系在一起。它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组成一个整体的各个成分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二是这些存在差别的各个成分之间又可以非常协调地整合在一起。
  “民政”的“民”其本质上是“民间”和“人民”。“政”的主要含义是集体生活中的事务。“民政”的基本内涵就是主理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事务,涉及民生、民权、民利。 “和谐民政”就是指民政系统内部团结协调、关系融洽、安定有序,这也是“和谐民政”的本原含义。但是,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来探讨和谐民政的时候,和谐民政就有了新的时代内涵。新时期的民政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涉及面越来越宽,社会关联度越来越高,因此就内在地赋予民政部门新的内容,这就是其更应该是一个综合协调部门。在这种背景下,民政部门就要善于协调好各方关系,既要紧紧依靠党政组织,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达到与党委政府的和谐,又要紧紧依靠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合作,达到与相关部门的和谐,还要紧紧依靠社会力量,把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和社会的合力,壮大工作力量,达到与社会力量的和谐。协调好这三方关系的根本目的,就是更好地履行政府赋予我们的职责,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因此,和谐民政,内在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指民政系统内部的和谐;二是指民政系统与当地党委政府、其他政府部门等政府系统之间的和谐;三是指民政系统与民政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是更高层次的政府层面与民间关系的和谐。民政系统内部的和谐是和谐民政的基础,民政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和谐是和谐民政的保障,而做好民政工作,实现政府与民间关系的和谐则是我们的最高目的,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民政的理想状态。构建和谐民政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和谐民政,一定程度上也就实现了和谐社会。

二、和谐民政的基本特征
  (一)和谐民政的基础是“文化”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的基本功能是:为人的发展提供精神支撑,发挥精神激励作用,通过人的主体作用的发挥,达到改造社会之目的。民政文化是民政职业意识、民政道德价值观、制度规范及各项民政行为的总和,民政文化是民政工作之魂,是民政事业发展的“推进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和谐民政的建设也是如此。我们说,和谐民政的基础是“文化”,主要是指民政文化对于和谐民政精神层面的引导和统领作用,这种作用又可以从民政文化的两大基本功能中得以体现。一是凝聚功能。通过对民政职业意识、民政道德价值观等各种民政精神资源的整合,在民政系统内部形成一种凝聚力,培养民政工作者的共同价值观、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理想追求,培育民政系统的行业精神,形成共同的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增强人们的合力和创造力,从而做到统一意志、保障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决策的顺利实施。二是导向功能。包括价值导向和行为导向。具体体现为:弘扬传统美德、引领先进精神文明、确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民政系统内部拥有着传统文明的丰富资源,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救灾救济,集中体现了集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尊老助残、扶贫助弱、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优抚安置、见义勇为和基层政权建设,大力弘扬了拥军爱民、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等先进理念;婚姻登记和殡葬事业,坚持移风易俗、抵制迷信,积极倡导了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构建和谐民政,就应该充分发挥民政文化所倡导的这种价值观和人文精神的导向功能,实现资源整合,汇聚形成合力,集中向社会辐射和传播,推动和影响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和谐民政的本质是“为民”
  一是民本思想的历史资源优势。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的珍贵历史遗产。它的内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并有所衍变,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当代共产党人扬弃继承了传统民本思想的合理内核,衍生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政治主张,赋予了民本思想以全新的时代内涵。二是由民政部门的存在意义决定。现代政府作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本质上是服务政府。在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上,应当明确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不是人民为了政府而存在,而是政府为了人民而存在,人民政府应当始终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了不少折子工程和实事项目,包括城乡救助、社区建设、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这些工作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民政部门更应该是为民服务的典范和代表。三是民政工作的性质决定。从“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到“三个服务”,贯穿着一条红线,这就是民政为民、民政亲民、民政利民。民政工作虽然业务多元,但本质上集中到一点就是为民,抓住了“为民”,就是抓住了民政工作的灵魂和精髓。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亲民之义、为民之举,都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只有“民政为民”,才能统领、整合和提升各项民政工作。
  (三)和谐民政的保障是“法治”
  什么是“法治民政”?从根本上讲,“法治民政”的本质是人人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民政法定职责,在执法中不断丰富完善法治民政内容,依法保护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民政”,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认真履行各项民政法定职责,把行政许可、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为民政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二是要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三是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每项执法依据,规范每项执法程序,量化每项违法责任,切实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四)和谐民政的方向是“开放”
  一是树立“大民政”的思想。民政工作正发生着重大变化。在功能方面,民政工作的功能不再局限于对特困人群的救助,而是将逐渐扩展为面向全社会的普遍性保障。民政公共服务惠及社会全体成员,每位公民都是民政服务的对象。在性质方面,民政工作正面临由部门性向公共性的转变。民政工作已突破传统民政部门的界限,逐步走向社会,发展成为国家与社会共办民政的大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于民政事业主导、投入和监管职能,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合作。二是要强化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民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最有利于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民政部门掌握着低保、救灾、优抚等重点民政资金,既是“救命款”,又是“高压线”。因此,要取得群众对民政部门的信任,实现民政部门和群众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打造阳光民政。阳光民政意味着必须实施政务公开,意味着民政权的依据公开、运作过程公开和运作结果公开。对群众关注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热点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三、如何构建和谐民政
  (一)建设特色民政文化,提升先进民政理念
  一是“民政为民”的理念。民政工作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起着“安全阀”和“减震网”的作用。因此,民政工作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民政必须为民。提升“民政为民”的理念,需要从这个高度来理解和认识。因此,无论在年度民政工作部署,年中分析检查,还是年终评比总结,无论是出台政策法规,宣传树立典型,还是日常的思想政治建设,都要始终牢牢把握“为民”主线。二是“敬业务实”的理念。“敬业”就是热爱民政事业,牢记民政宗旨,刻苦钻研民政业务,勤勤恳恳,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扎扎实实地为民政对象做好事,办实事。“务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不浮夸,不作假,不欺上瞒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三是“开放、透明、参与”的理念。这一理念就是要不断推进民政工作“加大社会开放度,增强社会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开放度”就是民政工作要对内、对外开放。“透明度”是指民政工作要公开、透明。“参与度”是指民政工作要广纳社会、公众参与。
  (二)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民政干部队伍
  队伍建设是民政工作永恒的主题,高素质的队伍是构建和谐民政的根本保证,必须对队伍建设常抓不懈。一名合格的民政工作者,应具备三方面的基本素质。一是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民政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需要民政工作者及时学习和全面掌握本部门的法律政策,达到熟练掌握并领会其精髓,灵活运用。二是民政职业道德素养,包括为民意识、敬业奉献意识、高度的责任感和务实意识等等。三是过硬的民政业务素质,包括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民政法律政策的能力、良好的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总之,我们需要这样的一支民政队伍:既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又有甘于奉献的民政职业道德以及过硬的民政业务素质;既能踏踏实实从事实际工作,又能及时总结、归纳和提升;既有动手操作能力,又有动手写作、动口宣传能力;既有单打独斗能力,又有协调团队合作共进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民政干部队伍,一是要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民政业务培训,加强民政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民政干部的综合素质;二是要紧紧抓住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等关键环节,着力培养懂管理、精业务的重点人才,为和谐民政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做到真正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人”的作用,科级干部“中流砥柱”的作用,机关干部“联络员”的作用和乡镇、村(居)基层民政干部“战斗员”的作用。
  (三)融洽各方关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和谐民政需要在稳定融洽的环境中生存发展,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就要求民政系统内外部关系的融洽。一是民政系统内部关系的和谐。“家和万事兴,人和事业兴。”民政系统内部的和谐是搞好其他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民政系统内部关系的和谐是指民政系统内部“一盘棋”的关系,上下级民政部门间、同级民政部门间、岗位间、业务与政务间的协调统一、相互促进关系,干群、党群、干部之间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二是和谐的民政系统外部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与地方党政、其他政府部门、单位的良性合作关系、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等。民政工作是社会工作,其工作环境与地方党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总之,和谐融洽的关系可为民政工作提供团结互助的内部关系和快速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同时民政部门切实做好民政工作,实现民政部门与民政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实现政府与民间关系的和谐则是最高目的,也是和谐民政的本质内涵所在。
  (四)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和谐民政首先是法治民政,法治民政就是要求民政系统严格依法行政,具体有以下三点要求。一是要加强民政法制教育培训,在民政干部职工中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健全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重点抓好科级干部、机关执法人员和各基层单位、各乡镇基层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达到学深学透、熟练掌握与灵活运用。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二是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要与全程办事代理制紧密结合,规范办事程序,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认真开展社团、民非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以年检为抓手,规范被检单位行为;认真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严肃性;坚持“殡葬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狠抓殡葬执法重点,严格控制尸体外运火化违法行为。三是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每项执法依据,规范每项执法程序,量化每项违法责任,切实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五)改革创新,为民政事业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推进民政事业走向更加和谐的活力之源。实践证明:墨守陈规、抱残守缺只会贻误时机,把事业引向低谷。实现和谐民政需要我们每名干部职工都要有创新的意识和胆量,要在探索中更新观念,在创新中转变思维,做到观察形势有新视角,推进工作有新思路,解决问题有新办法。一是以“两个破除”树立创新思想。一要破除传统思想的束缚。不要凭老办法、老经验办事,让老办法、老经验捆住了手脚;二要破除推诿扯皮,只当评论家不当实干家的消极做法。干民政事业需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人。二是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寻求与民政工作的结合点,确定亮点工作。比如新农村建设就提出了“民政怎么办”的问题,新农村建设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等各个方面,是一场综合性的社会改革。民政部门新农村建设中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努力寻求民政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指导村民自治,尊重农民权利,聚集民智民力,切实发挥民政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又如和谐社区建设,民政部门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推进社区文化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文化活动、宣传活动中;通过推进畅通居民利益诉求渠道,提高居民政治参与意识,实现居民民主自治,切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三是以整合求创新。通过资源整合,实现综合效应。在城市,要充分利用好社区这个工作和服务平台,依靠社区自治组织,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发挥基层民间组织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落实各项为民服务工作。在农村,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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