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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在校生与散居婴幼儿开缴“一小”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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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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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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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在校生与散居婴幼儿开缴“一小”医保费 本报讯(记者 马全祥 通讯员 张 蕊)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是非在校生、散居婴幼儿集中参保缴费的期限。6月22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提醒:原来在街道社保所参保的孩子,一旦入托或入学,一律转到入托机构或学校缴纳新学年度的医保费,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要求尽快办理参保缴费。 按照通知要求,凡2007学年度已参保缴费且继续在街道参保的人员,应在今年6月1日至8月24日期间足额缴纳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50元。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及时到银行足额存入应缴费的数额;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到参保地的街道社保所缴纳。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停止缴费,凡符合停止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在7月23日以前到街道社保所说明情况或电话告知,街道社保所负责为其办理减员手续,这些人员包括:2008年上小学或入托的(含已入托的);参加2008年高考的本市复读生;2008年5月31日前满16周岁的非在校生;在外地就读且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曾在外地就读目前回本市上学的中小学生;个人要求停保不继续缴费的;已死亡的;因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停止缴费的。 凡2007学年度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人员,如申请参保,可在今年6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凡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参保的,街道社保所停止办理2008学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 原在街道社保所参保缴费,但在今年6月以后将要入托(含已入托的)或上小学、中学、大学的人员,一律到托幼机构与学校缴纳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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