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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赔偿犬主四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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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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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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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赔偿犬主四万八 由于对协议中用词的理解不同,矛盾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服务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终审判决北京芭比堂动物保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周先生人民币4.8万元。 据介绍,周先生于2005年11月5日购买了一条价值5万元的英国斗牛犬。2006年5月14日,周先生带该犬到北京芭比堂公司复查眼睛,同时给犬做美容。因为怕宠物见到主人情绪激动,芭比堂公司让周先生到外面等候,大约十分钟犬突然变得不正常,经芭比堂公司抢救无效死亡。芭比堂公司对犬的死亡有责任,表示愿意承担后果。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芭比堂公司分担:帮周先生购买一条与原犬外形大体相似的英国斗牛犬,年龄在4个月至3岁之间,雌犬,美系,有血统证书,有虎斑色除外,时间限定在一个月内。”但至今该公司未履行协议。周先生还就协议中提到的“分担”一词予以解释,他说,分担的内容和方式即为芭比堂公司同意以补偿同样犬的方式来承担犬死亡的责任,理应依照鉴定出的犬的价格全额赔偿,故起诉要求芭比堂公司赔偿其鉴定出狗的价值4.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审理中,芭比堂公司辩称:协议书中的“帮”字在字典中的解释只有“帮忙”、“帮助”的意思,而没有“代替”、“为”的含义,而“分担”则是为了息事宁人,分担的内容存在比例之分。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如果出于道义,可给予周先生1.2万元补偿。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芭比堂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鉴于芭比堂公司诉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协议,周先生起诉未要求实物补偿,本着便于执行,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矛盾的原则出发,法院采用金钱给付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分担”一词的解释,一中院认为综合狗死亡的事实和双方交涉的整个过程,芭比堂公司是以该条款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故分担的内容即是分担后表述的所有内容。若分担存在比例之分应该通过更具体的表述予以确定。另外,合同解释从有利于合同被提供方的原则出发,该协议条款的解释亦应从有利于合同被提供方即周先生,所以芭比堂公司对协议的解释不予采纳。 据此,一中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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