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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奖励引争议 村委会也能告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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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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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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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奖励引争议 村委会也能告村民 近日,李某到丰台区长辛店镇司法所咨询:他因旧村改造与村委会产生争议,近日村委会要将其告到法院,不知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否有资格告自己?自己是否会败诉? 原来,李某在旧村改造过程中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旧房拆除,可迁入新建楼房并享受5000元搬迁奖励费。李某拆除部分旧房后就搬入了新楼并领取了搬迁奖励。后听说邻居的奖励费比自己多3000元便停止继续拆除旧房,要求增补奖励费。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村委会有权利对其进行民事诉讼,李某应该继续履行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就可以进行诉讼。村委会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但与李某签订的搬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李某在履行部分协议后,虽对奖励费金额不满,但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或可撤消的条件,故李某应该根据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履行拆除旧房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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