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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购经适房优先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阅读: 发布时间:2008-02-24   字体: [ ]  

 
烈士遗属购经适房优先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月19日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烈士遗属可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获得相应优待。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获得优先和优惠照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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