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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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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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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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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六)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什么原则?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1、政府奖励和社会奖励相结合。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同时,全社会也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因此,见义勇为人员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也应当给予奖励。 2、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3、以行为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奖励为主。 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如何进行奖励? 区、县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称号,并一次性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区、县人民政府推荐的、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进行评选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称号,并一次性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如何解决? 医疗费用解决的途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加害人依法承担;二是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三是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资助;四是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解决的具体办法是: 首先,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拒绝承担的,行为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的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确定。 其次,没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时,如果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区、县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的,由行为发生地区、县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和受益人可以提供资助。(杨 光 马全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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