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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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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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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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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四) 民政部门确认见义勇为有什么要求? 民政部门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所谓“行为事实清楚”,是指能认定行为性质的主要事实清楚,而不是行为的所有事实都必须清楚无疑。例如,张某为维护他人人身安全与正在进行的犯罪做斗争,在这个事件中,行为的主要事实是张某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与正在进行的犯罪作斗争。至于如何进行斗争、斗争结果如何等事实,如果能调查清楚,当然最好;如果不能调查清楚,不影响对张某见义勇为的确认。所谓“证明材料充分”,是指证明行为主要事实的材料充分,就是说,一方面证明材料经调查属实,另一方面,这些属实的材料能够证明行为的性质,即是否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确认过程中,行为人享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在见义勇为确认过程中,行为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区、县民政部门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的权利。民政部门对行为人的确认申请明确表示不予确认,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确认结论的,行为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民政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为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为人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民政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行为人有权自己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也有权要求民政部门向知情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 3.对民政部门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行为人对区、县民政部门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为人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见义勇为确认过程中,行为人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伪造、变造。通过伪造、变造有关虚假材料或者以隐匿、毁坏真实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见义勇为的确认,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宣布无效,撤销或收回行为人的一切荣誉;行为构成犯罪的,民政部门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杨 光 马全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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