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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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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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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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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三) 公民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给予法律肯定和支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实际生活中面临的困难,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那么,公民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呢?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30个工作日,是为了防止因时过境迁而导致确认工作的困难。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不得推诿。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民政部门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个人或者组织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的结论。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作出确认的结论;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作出不确认的结论,并说明理由。 有时情况比较特殊。如在违法犯罪案件中,对于具体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民政部门难以判断,而需要根据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确认结论。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民政部门确认见义勇为以哪些材料为依据?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材料经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1、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根据《条例》的规定,了解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工作。 (杨 光 马全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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