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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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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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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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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二)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后,该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哪些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1、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如同正在进行的盗窃、抢劫、杀人、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2、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如同正在进行的放火、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3、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如抢救落水儿童、抢救火灾等,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4、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因为立法不可能将所有的见义勇为列举出来,所以规定了这一项,意思是只要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都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由谁来确认? 确认见义勇为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具体确认工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调查取证比较方便,有利于见义勇为的及时确认,见义勇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由先收到情况反映或者确认申请的区、县进行确认;同时收到的,由个人或者组织选择。 2、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在外省市已经得到确认的,行为人应当提供有关确认结论;没有得到确认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区、县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日常工作中,市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协调,如制定一些规章制度等,以促进和保障全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工作的有效开展,但对一些情况复杂的见义勇为,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市民政部门可以组织确认。在确认过程中,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确认;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确认工作,以保证确认工作的公正和确认结果的正确。 (杨 光 马全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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