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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一)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阅读: 发布时间:2007-10-20   字体: [ ]  

 
见义勇为法律问题解答(之一)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从字面上讲,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其主要特征在于“义”和“勇”。“义”是指社会正义;“勇”是指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
  从法律角度上,《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根据《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为什么本市要把见义勇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地方立法来奖励和保护这种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措施,并且在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前提下,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从而使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真正得以落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问题。
  2、通过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有助于激励广大市民勇于维护社会正义、弘扬正气,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首都的社会安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条例》适用于哪些人? 《条例》第三条对见义勇为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1、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适用《条例》。这里所说的“本市公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2、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参照《条例》执行。这里所说的“非本市人员”是指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对于此类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如何参照实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条例》中规定的奖励和保护措施应当由本市有关单位落实的,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执行。
  3、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条例》执行。对此类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同样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4、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例如,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杨 光 马全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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