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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再调标 就业受鼓励 平谷万余农村低收入者明年“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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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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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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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再调标 就业受鼓励 平谷万余农村低收入者明年“涨钱” 本报讯(记者 罗 青 通讯员 丛子平)记者从平谷区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该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现在的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提高到1440元,新标准实施后将有万余名农村低收入者受益。 这是该区自2002年7月1日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在2006年1月1日由家庭年人均收入最初1000元提高到1200元后的第二次调标。根据相关政策,平谷区提高标准增加的经费将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区财政负担80%,乡镇(街道)财政负担20%,预计年支出农村低保金将增加279.24万元。 在提高农村低收入者救助标准的同时,平谷区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就业,做到救助与就业双管齐下。今年该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就业政策的意见》,意见强调:被政府推荐安置到保洁员、养路工、护林员、水管员、协管员等岗位的农村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就业后,享受鼓励就业政策。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从其本人月收入中扣除200元,再计算家庭收入。如果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批准其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但要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重新核定低保金;如果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而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0%,可享受三个月的原低保金额的就业奖励,第四个月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取消农村低保待遇后可享受低保边缘户的救助政策;如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了农村低保标准的150%,下月直接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 另外,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或在工作岗位上不服从管理、违法乱纪的,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核查属实,将直接取消其家庭低保待遇,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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