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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收养子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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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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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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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收养子女怎么办? 记者在采访中经常听到一些有关收养的话题,有位市民说:他的一个外地亲戚的孩子,今年16岁了,因种种原因,现在他想把这孩子收养过来,不知法律上是否允许。还有人表示:自己家有一个孩子,总觉得挺孤单的,因此想从福利院中再收养一个孩子,让两个孩子互相做伴、一起成长。可是又听人说“家中没有子女的人才能收养孩子”,不知是否真的是这样。针对大家对收养问题的一些模糊认识,我们特意请市民政部门编辑了一些相关的知识问答,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什么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答:《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另外,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答: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收养申请书及其他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登记。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捡拾弃婴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捡拾弃婴后,都应当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将弃婴送交派出所,由派出所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弃婴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公民能否抱养弃婴 或捡拾弃婴后自行抚养?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捡拾的弃婴私自抱养或转送他人。除从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合法收养外,公民不能从任何单位和个人处抱养弃婴,也不能捡拾弃婴后自行抚养。公民从任何单位和个人处抱养弃婴或捡拾弃婴后自行抚养的,都属于非法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应从何处收养子女? 答:公民想收养子女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收养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和社会福利机构达成收养协议后,共同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丁 刚 颜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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