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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缅怀先烈  莫忘文明祭拜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4-07   字体: [ ]  

 
清明缅怀先烈  莫忘文明祭拜
  又是一年清明时节,成群结队前往革命公墓、烈士陵园等纪念场所缅怀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青少年络绎不绝。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在此提醒大家,在追思先烈、激励自己的同时,更要牢记安全、文明地开展祭扫活动,共同维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良好环境与形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在北京,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有100多处,如声名卓著的人民英雄纪念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八宝山革命公墓、平西抗日烈士陵园、平北抗日烈士陵园、李大钊烈士陵园等。多年来,这些地方不仅是人们瞻仰的圣地,更承担着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作用。
  根据民政部颁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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