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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如何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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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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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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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如何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问:我是个年近七旬的单身老人,独居一套两居室房屋,房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我和女儿两人的名字。女儿因在外地工作,无法履行对我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为了生活中有人照顾,有人常来陪我说说话,我想与远房亲戚葛某签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请问,我可否将房产作为遗赠?如果可以,应如何办理? 读者 吴卫谦 答: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它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可作为扶养人的包括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和集体组织。用房产进行遗赠扶养是可行的,但由于这套房属于你和女儿共同所有,故你只能就你应当占有的部分房产进行遗赠。如果亲戚葛某愿意做接受遗赠的扶养人,你们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一份协议,内容包括:遗产名称、数量、份额、所在处所、接受遗赠人(单位)姓名、签约时间及地点等,载明遗赠人享有的“生养死葬”权利、扶养人以提供此类义务作为取得遗产的前提以及所赠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再发生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等问题。尤其要列清签约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诸如扶养方式、饮食起居的范围和标准,有何特殊要求等,这样便于双方遵循与检查。一旦发生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须注意的是,协议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不得违背道德风尚,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必要遗产份额。遗赠扶养协议最好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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