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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签订的质押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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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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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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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签订的质押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 问:我父亲去年8月用他的一张刚存入不久、存期3年、金额为3万元的存单为李某作质押担保,帮其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万元。李某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在当年底偿还全部借款。现我父已病故,我是他惟一的继承人,急需取出那笔存款偿还为他医病欠下的债务。但银行不同意,说父亲和李某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对我也有约束力。请问,我父签订合同时我并不知情,这份合同对我是否也有约束力? 湖南读者:刘 南 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3日公布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2条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之所以以存单作质押担保,是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在借款人因故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出质人应依法以质押的存单之存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即便出质人因故死亡,这种义务也不随着其生命的终结而消除。《办法》第19条还规定:“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据此可知,你父亲去世后,他签订的质押合同对你依然有约束力。 (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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