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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写的借条是否存在“过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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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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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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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写的借条是否存在“过期”问题? 问:两年前,朋友周某向我借了2万元钱,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他会在2006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可到现在周某不但分文未付,而且下落不明。我听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借条真有过期问题吗?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你所说的“过期”,其实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周某应当在2006年12月30日前还款给你,但至今没有偿还。因此,2006年12月31日就是你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开始时间,你只要在该日起的两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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