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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伪造遗嘱行为 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权?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阅读: 发布时间:2008-04-02   字体: [ ]  

 
有伪造遗嘱行为 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权?
  问:我友老冯有一子一女。不久前,他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生前没留遗嘱。其子冯男知道父亲有一套住房和6万元存款,为达到多占遗产目的,便摹仿其父笔迹写了份遗嘱,大致内容是:“本人死后,位于××处的房屋由儿子继承,6万元存款由子女按2:1比例继承。”还加盖了老冯的私章。继承事实开始后,冯男出示“遗嘱”,冯女看过遗嘱后怀疑其中有诈,并要求做笔迹鉴定。冯男只好向妹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而冯女不依不饶,认为哥哥伪造遗嘱,无权再继承父亲的遗产。请问,继承人伪造遗嘱是否就已丧失了继承权?             读者  方志阳
  答:伪造遗嘱是极其错误的行为,必要时要给予法律制裁,即剥夺行为人的一些权利。为此,《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呢?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从来信所述情况看,冯女应不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者。即使冯女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由于冯男的骗局被揭穿,其伪造遗嘱的目的并未达到,亦没有给冯女造成生活困难等严重后果,故不属于情节严重。冯男并没有完全丧失继承权。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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