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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妻名签承租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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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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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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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妻名签承租协议有效吗? 问:张某有一间临街旺铺出租。李某看中此店,拟承租下来供妻子刘某开礼品店,便以妻子刘某名义与张某订立了承租协议,并付给张某5000元定金。刘某得知后,以丈夫未与她商量为由,不愿意承租,并要求张某退还所付定金。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 答:本案涉及一个“家事代理权”制度问题。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种制度,即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夫妻之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另一方可予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法律中,尚无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规定。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运用法理,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李某为其妻的代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故刘某提出“未经她同意签订的协议无效”是不合理的。 (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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