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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起诉请求变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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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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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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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起诉请求变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问:我和老伴陶某结婚近40年相安无事,谁知到老却发生了感情危机。两个月前,我们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我们的共有住房归陶某所有,陶某补偿我房屋价款16万元。最近,我想反悔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想找陶某要回那套住房,而由我补偿他房屋价款16万元。经找陶某协商后她不同意。请问我能否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读者 沈 慧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特殊原因,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然,离婚后一方反悔当初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条款规定了起诉的时间为离婚后一年内,至于能否胜诉,则要看反悔一方在诉讼中能否证明订立协议时对方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从你的来信可知,你与陶某协议离婚还不满一年,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你不能证明订立协议时陶某对你实施了欺诈或胁迫,法院将会依法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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