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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再婚妻离婚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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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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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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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再婚妻离婚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问:我是位退休干部,今年69岁。6年前我丧偶,后经人介绍与刚刚离婚的蒋某相识,没有多久,她就搬到我家一起生活。之后,我们补办了结婚登记。蒋某早年下岗,收入很有限,她刚到我家时表现较好,几乎承担了全部家务活。共同生活4年后,我的身体有些问题,但她不断地提出我无法满足的要求,矛盾逐渐产生。后来又因经济问题大吵了一场,导致矛盾加剧。不久前,我起诉离婚。最近,法院经审理判决我们离婚,因离婚后蒋某没地方住,法院判决让她在我的房里暂住两年,还判决我一次性给付蒋某生活补助费一万元。我想不通,我与再婚妻子离婚,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读者 董超良 答:《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承担经济帮助责任是有条件的:一是一方生活有困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有帮助的能力。至于帮助的形式,上述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你与蒋某虽然是老来共同生活,但由于领了结婚证,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蒋某收入有限,离婚后又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而你经济条件较好,有帮助的能力。因此,法院判决你承担提供房屋居住权和给付生活补助费的义务是正确的。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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