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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错过上诉期后还有补救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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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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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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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错过上诉期后还有补救办法吗? 问:我女儿病逝后,就她的遗产继承问题,我与女婿发生了争议。后起诉至法院,对法院的判决我不满意。在签收判决书时,法官曾告知我法定的上诉期为15日,但我因忙于其他重要事务而错过了上诉期。现在我仍想上诉,但法官说我的上诉权已经丧失,判决已经生效。请问,官司错过上诉期限还有补救办法吗? 读者 袁雅菊 答:错过上诉期有三种补救办法:一是申诉;二是申请再审;三是抗诉。 民事申诉 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请求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行为。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非诉讼权利。它与起诉、上诉不同,起诉和上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而申诉却不能必然引起法院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对于申诉案件,只有经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在多数委员认为原审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会决定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并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行为。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地、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 民事抗诉 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依法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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