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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人是否应当按约支付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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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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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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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人是否应当按约支付悬赏金? 问:我是位退休老人。不久前的一天傍晚,我从菜市场买菜回家途中拾到一只皮包,内有1万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等财物。由于没等到失主,便将该皮包带回家,准备想别的办法寻找失主。次日我在晚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所称失物与我所拾物品相符,启事称:“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付酬金2000元”。我立即与失主孙某取得联系,将拾得物如数交还。当我要求孙某支付所许诺的酬金时,他却说自己的许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支付。请问,我可否通过诉讼来讨得这笔酬金? 读者 姚文静 答:遗失物权利人孙某所刊载的“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孙某的一种承诺。既然是承诺,那么就应该在领取遗失物时,按照承诺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对此,我国刚刚施行的《物权法》第109条和112条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孙某应当兑现承诺,向你支付2000元酬金。至于孙某辩称许诺报酬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这违反了诚实信任原则,该辩解不能成立。你可与孙某再次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起诉孙某,由法院依法判令孙某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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