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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债权人 怎样才能避免债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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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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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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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债权人 怎样才能避免债务损失? 问:不久前,我与唐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我必须在收到货物后20日内付清货款,否则我支付1万元违约金。我收到货物后,立即按照他提供的汇款地址汇款,不料地址有误汇款被退了回来,我又打电话联系唐某,可连续两天都联系不上。由于担心20天后唐某以我未按时付款为由让我支付违约金,我派人到处寻找唐某,开支很大。请问: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合肥 卞 春 答:遇到这种情况,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最好是办理标的物提存公证。 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履行义务即告解除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关于办理提存手续的部门,根据1995年6月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应当是公证机关。 办理提存公证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债务依据(如合同)、难以履行债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办理,出具提存公证书。然后由公证处将提存事实及领取时间、地点、方法通知债权人。从公证书确认的提存日期起,所提存的财物即转归债权人,债务人对提存债务的履行义务即告解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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