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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金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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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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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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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金的归属? 问:我今年63岁,已经退休,两年前老伴去世。不久前我和离异的魏女士再婚,再婚后的生活开支主要靠我的退休金。请问:(1)退休金是否等同于养老保险金?(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的退休金应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3)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再婚后是永远归各自所有还是经过一定年限就变为共同所有? 读者 朱学方 答:自1991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所说的退休金,就是如今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再婚后领取的退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约定”是指《婚姻法》第18条规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无另有约定情形,再婚之前的各自财产不因年限的延长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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