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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壮离家老来归,子女能否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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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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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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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壮离家老来归,子女能否不赡养? 问:30多年前,30出头的张老汉为见世面,竟然狠心地抛下年轻的妻子和仅8岁的儿子离家出走,一去达30余年。今年已67岁的他,在老伴已含恨离开人世后却突然沿路乞讨回到了家乡,并已丧失自立能力。他找人做儿子的工作,想请儿子原谅并能够赡养自己。但儿子气愤地表示:“我没有这样无情无义、毫无责任感的父亲,坚决不愿赡养。”现在,张某东一餐西一餐地靠讨饭过日子,生活毫无保障。请问,其子是否还有赡养他的义务? 读者 孙有胜 答:按常理,张老汉属咎由自取,自己种下的苦果应自己尝,但从法律上讲却并非如此。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此,法律关于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和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规定,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在家庭关系的很多方面,是不能够完全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来处理的,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商品交换关系,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伦理道德而产生的以亲情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无法消灭。 子女小时候父母没有对孩子尽到义务,并不影响以后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尽管以前父亲错了,现在也不能以错对错。此外,当时父亲错了的时候,子女可通过法律要求父亲尽家庭责任。当初孩子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不代表现在可以对父亲的要求置之不理。 总之,从法律上讲,张老汉的儿子仍然负有赡养张老汉的义务。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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