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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犯可获“社区矫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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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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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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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犯可获“社区矫正”待遇? 哪些罪犯可获“社区矫正”待遇? 问:最近我在报上读到这样的消息,有些犯了罪的人可以不关进监狱,而是让他们回家并到社区里进行“社区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接受教育。我的外孙因犯盗窃罪被判刑4年,现已服刑2年。请问,他是否也可以回家进行“社区矫正”? 读者 白宇侠 答: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对,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于2004年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开始试点的,2005年又扩大到河北等12个省(区、市)。目前,已在全国23个省(区、市)展开,但并未覆盖到试点地区的每个市、县(区)。所以,不是符合条件的罪犯都能够获得“社区矫正”待遇。 由于是试点,故可以置于社区进行矫正的对象范围也是有限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只包括下列5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并不包括正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 您的外孙还在监狱服刑,不属于上述范围,尚无法回家接受社区矫正。但是,如果他在狱内改造较好,是有可能被裁定假释的。一旦被假释,其居住地的县(区)又属于试点范围,就可以接受社区矫正了。你应鼓励外孙好好改造,积极表现,争取被假释,早日回归社会。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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