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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要求继子赡养?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4-05   字体: [ ]  

 
我是否有权要求继子赡养?
  问:1973年,张某丈夫去世,她带着7岁的儿子改嫁,我成了孩子的继父。孩子上小学期间,我每天接送,为他交学费,并履行了一切父亲应尽的义务。孩子参加工作后分到了房子、成了家。1993年,我与张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之后,张某跟着孩子一起生活,我没有再娶,也无亲生儿女。如今,我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身体也不好,每月的退休金难以满足吃药看病之需。无奈只好去找孩子商量,让他每月给些钱,不料遭到拒绝。他拒绝的理由是:我与他母亲早已离了婚,我与他之间的继父子关系也随之解除。请问,孩子的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读者 吕大伟
  答:孩子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赡养你。由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结婚而产生的,所以人们常常认为,一旦继父、继母或生母、生父的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因为继父或继母与他的生母或生父离婚而自然终止。
  从信中所述情况看,孩子随母亲与你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你对孩子履行了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构成了抚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是过去发生过的,不会因你与孩子母亲离婚而被抹杀。既然你抚养过孩子,孩子就应当赡养你。你可以向孩子说明道理,若他仍拒绝赡养你,你应及时向人民法庭起诉。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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