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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时继承来的财产是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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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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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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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时继承来的财产是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吗? 问:前不久,退休干部老贺打算和中年丧偶退休工人黄大妈再婚,黄大妈丧偶时,继承了一套价值20多万元的住房,她担心如再婚后,这套住房也随之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若老贺和黄大妈再婚,丧偶时继承的财产算不算再婚后的共同财产。 读者:董 林 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确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黄大妈丧偶时继承的和分得的财产是其在和老贺再婚前取得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而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他们夫妻双方未将该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即使未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黄大妈丧偶时继承的和分得的财产也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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