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 资讯 | 综合 | 文化娱乐 | 老年 | 彩票 | 残疾人 | 社会福利 | 军地 | 社区 | 收藏本站
 
新闻 | 资讯 | 综合 | 文化娱乐 | 老年 | 彩票 | 残疾人 | 社会福利 | 军地 | 社区 | 低保救助 | 救灾减灾 | 社会团体 | 婚姻家庭 | 见义勇为 | 理 论 | 殡葬 | 图片集 | 电子版报刊 |

当前位置:首页>老年>生活百科> 应该清楚的保险常识
应该清楚的保险常识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报 阅读: 发布时间:2007-10-19   字体: [ ]  

 
应该清楚的保险常识
  合同生效时间 大多数人购买了保险之后可能都不是很确定这份保险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其实它就写在保险合同里。
  犹豫期 一般是10天,就是在签收保险合同回执后的10天内,可以全额退保,而过了这个期限退保就会有一定的损失。
  等待期 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段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不同的产品责任不同,等待期短的1个月,比较长的1年。
  保险事故通知时间 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判断情况做出赔付。
  保险金申请时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并且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那么等于是自动放弃这个权利。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天内为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必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当期保险费。                       (陶建明)
点击搜索"应该清楚的保险常识"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应该清楚的保险常识》   关闭窗口↓  
热门文章  
·电动车电瓶保养五法
·被鱼刺卡住怎么办
·“报春大使”仙客来 的养殖
·文竹养殖的五喜五怕
·生活废物巧利用
·教您做美食:板粟烧鸡
·巧用手机#号键
·家庭种植绿萝好
·煤气灶不打火怎么办?
·家庭栽培发财树四注意
相关文章  
·在家染发注意啥?
·如何保养床上用品
·仙人球如何越冬?
·煤气灶不打火怎么办?
·电饭锅节电四妙招
·存放大米咋防虫
·洗葡萄用牙膏 存葡萄用纸包
·存碘盐最好用陶瓷罐
·菊花秋季管理
·五法鉴别塑料袋有无毒性